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程序是怎样的?


离婚登记申请的受理程序是保障离婚双方合法权益、确保离婚过程合法合规的重要流程。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一程序,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步骤。 首先是申请环节。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这里的书面离婚协议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其次是受理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比如,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予受理的。 然后是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是审查和登记(发证)阶段。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审查无误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至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总之,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程序是严格且规范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要求。离婚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离婚过程的顺利进行。同时,法律设置离婚冷静期等程序,也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