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持票人追索权的行使程序是怎样的?

我手里持有一张票据,现在需要行使追索权,但不清楚具体的操作程序。我想知道持票人追索权行使有哪些步骤,要注意些什么,整个流程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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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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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持票人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首先是保全追索权,持票人要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示付款则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就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其次是取得拒绝证明。当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必须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如果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持票人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比如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等。这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重要依据。 然后是通知拒绝事由。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最后是确定追索对象并请求偿还。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总之,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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