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包括哪几种情形?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重大误解所包含的几种情形。 首先是对行为性质的误解。这是指对法律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如将买卖行为误解为赠与行为。例如,甲本来是想将自己的旧电脑卖给乙,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却以为是将电脑赠与乙。这种对行为性质的错误理解,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买卖和赠与在法律上的后果是截然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在这种对行为性质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甲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 其次是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不会对法律行为的后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在某些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或信任关系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比如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的特定技能、经验或信誉等因素才委托其处理事务的。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产生了错误认识,比如将没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误认为是有能力的人而委托其处理事务,就可能影响到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从而使委托人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该委托合同。 再者是对标的物的误解。这又包括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误解。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例如将人造钻石误认为是天然钻石而购买;对质量的误解,比如将普通质量的产品误认为是高品质的产品;对规格的误解,像将小尺寸的商品误认为是大尺寸的商品;对数量的误解,例如将十件商品误认为是一百件商品。这些对标的物的误解,往往会导致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使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同样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赋予了因重大误解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撤销权,但该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所以,如果发现自己因重大误解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及时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