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其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是申请阶段。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若协商无法解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申请时,要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书,在申请书中需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还要写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这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其次是受理阶段。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受理该仲裁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如果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然后是被申请人答辩阶段。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会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会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此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接下来是仲裁庭组成与通知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 再之后是开庭审理阶段。开庭时,仲裁员会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最后是裁决阶段。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这些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条中有明确规定。 整个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劳动者只要按照规定的步骤和要求进行,就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