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该如何处理?


在探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婚姻家庭准则。 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在法律上,其效力的判定主要依据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的一般道德和公共利益。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配偶者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与他人同居的财产性补偿,这种行为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有配偶者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配偶有权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要求返还。因为该财产性补偿的约定,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法院会认定这种约定无效,判决接受补偿的一方返还相应的财产。 但如果有配偶者使用的是其个人财产进行补偿,并且该补偿约定没有明显的胁迫、欺诈等情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该约定部分有效。不过,即使是个人财产,这种行为也违背了婚姻的忠实义务,在道德层面是不被认可的。 此外,如果财产性补偿的约定是以维持同居关系为条件,这种约定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因为它鼓励了违反婚姻道德的行为。一旦有配偶者停止支付补偿,接受方也不能依据该约定要求强制履行。 总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财产的性质、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因素。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维护婚姻关系中合法权益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