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起诉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处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一方的婚前财产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二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如果有子女需要抚养,在财产分割时会适当照顾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同时,会对女方和无过错方给予一定的倾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那么可以按照协议进行分割。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就需要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数量、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例如,对于房产,如果是婚后共同购买的,可能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对家庭的贡献等进行分割;对于存款,一般会平均分割,但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少分或者不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