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法定条件?


财产保全,通俗来讲,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藏财产,导致判决后自己的权益无法实现,而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在我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它们所需要的法定条件有所不同。 首先是诉前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也就是说,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满足情况紧急这一条件,比如对方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不马上采取措施自己的权益就会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失。同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其次是诉讼中财产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这里强调的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比如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将争议的财产变卖、转移等。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此外,无论是诉前还是诉讼中财产保全,都要求有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而且,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应与合同争议的金额相当,不能随意扩大保全范围。 总之,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但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才能申请成功,在申请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