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会所的产权究竟是归全体业主还是开发商呢?
最近我们小区业主和开发商就会所产权问题产生了分歧。业主觉得会所是为大家服务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开发商则认为会所是他们开发建设的,产权归自己。想了解下判断小区会所产权归属具体有哪些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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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会所产权归属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要明确会所的法律性质。会所是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的简称,是指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配套用房中用于向业主提供商业、娱乐、文件等配套服务的场所。它不同于其他商业会所,主要是满足小区内业主的日常生活服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这里的“其他公共场所”并未明确包括会所在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业主的共有部分规定,会所并不属于法定的业主共有。 在实际判断中,如果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将会所作为独立产权报建,会所面积又未进入公摊面积,且开发商依法应无偿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包括会所在,那么,会所产权应属开发商所有。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会所是开发商开发出来的产品范畴,开发商有权决定是否将其售出或是自身使用。 总之,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会所的权属一定属于业主所有或者属于开发商所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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