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之前的事实婚姻该如何保护?
我和伴侣在1992年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但没领结婚证,现在遇到一些财产分割、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想知道这种1992年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是怎么保护的,能享受哪些和领了证的夫妻一样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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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事实婚姻是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种婚姻关系。对于1992年之前的事实婚姻保护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意味着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比如达到法定婚龄、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也承认其婚姻关系。 对于这种被法律承认的1992年之前的事实婚姻,在很多方面可以像合法登记婚姻一样受到保护。在人身关系方面,双方具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一方生病或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责任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双方也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当一方去世时,另一方可以继承其遗产。 在财产关系方面,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都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通常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配。此外,如果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债务,一般也会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双方需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总之,1992年之前形成的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享有和合法登记婚姻相似的权益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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