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刑事案件报警了没处理怎么办?
二十年前我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当时就报了警,但这么多年过去了一直没处理。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也不清楚这案子还有没有可能继续推进,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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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追诉时效,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诉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也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于你二十年前报警但未处理的刑事案件,如果当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那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案件仍然可以继续侦查办理。你可以向当时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了解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询问未处理的原因。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你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检察院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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