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它对烟草专卖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首先,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方面,它规定了不同类型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程序和管理办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都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比如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其次,对于烟草的生产环节,条例明确了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等都要经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不得擅自超计划生产。这是为了保证烟草生产的有序进行,防止市场混乱。 在烟草的销售环节,条例规定了烟草制品的销售渠道和方式。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必须从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这有助于规范烟草市场的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烟草广告也有严格限制,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这体现了国家对公众健康的关注,减少烟草广告对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不良影响。 此外,在烟草的运输、进出口等方面,条例也都有相应的规定。比如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