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是规范公安机关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和对处理不服的申诉的重要文件。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相关规定。 ### 管辖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的管辖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受理控告申诉。一般来说,基层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控告申诉,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对下级公安机关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以及重大、复杂的控告申诉。例如,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控告申诉,市级公安机关则受理对县级公安机关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 ### 受理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控告申诉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于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即进行登记,并告知控告申诉人受理情况;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控告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受理控告申诉的期限一般为收到控告申诉材料之日起 7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控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推诿、拖延或拒绝受理。 ### 办理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控告申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办理期限一般为 60 日内,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在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控告申诉人反馈办理情况,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 监督 为确保控告申诉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对于违法违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控告申诉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查。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 总之,《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公安机关在处理控告申诉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控告申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