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和票据关系当事人是怎样规定的?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等行为,在参与票据活动的人之间产生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收款人是指从出票人处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关系和票据关系当事人进行了详细规定。《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这表明了票据当事人应按照票据记载事项承担责任。 对于票据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法》也有明确规定。例如,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而票据债务人则有义务按照票据记载事项履行付款等责任。 总之,票据关系和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规定是为了保障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维护票据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的票据业务中,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票据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