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竞合有什么规定?
我公司最近面临一起事件,执法部门说可能既有行政处罚又涉及刑事处罚。我不太清楚这两者竞合的时候有啥规定,比如处罚会重复执行吗,先进行哪种处罚之类的。想了解下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好提前做好应对。
展开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竞合,指的是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从而可能面临两种不同性质处罚的情况。 在我国,对于这种竞合情况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这就明确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竞合案件时的职责和案件移送程序。 另外,关于处罚的折抵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这避免了对当事人的双重处罚,体现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精神。 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当出现竞合时,通常是优先进行刑事处罚程序。因为刑事处罚的性质更为严重,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更大。在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处理后,行政机关会根据司法处理结果,再决定是否给予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如果刑事处罚已经足以达到制裁和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可能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刑事处罚不足以全面评价该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行政机关可以在刑事处罚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