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封扣押,说法正确的是什么?


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常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通俗来讲,查封就是对财产贴上封条,限制当事人对其进行处分;扣押则是将财产转移到特定地点,由行政机关进行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查封扣押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这就明确了实施查封扣押的主体资格,只有具有相关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这些操作。 在实施查封扣押时,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关于查封扣押的期限,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查封扣押行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渠道。总之,了解这些关于查封扣押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在面对相关情况时,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