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酒后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公职人员酒后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和普通公民酒后寻衅滋事适用同样的立案标准,并没有因为公职人员这一身份而有所不同。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一种情形是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意味着,如果公职人员酒后随意动手打人,导致对方身体受伤,或者拿着器械打人,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比如说,公职人员甲酒后无故殴打乙,致使乙身上多处淤青、软组织挫伤,这种情况就可能会被立案。 第二种情形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例如,公职人员丙酒后追逐、拦截丁,导致丁无法正常上班,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就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第三种情形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比如,公职人员戊酒后强行拿走他人价值三千元的手机,或者多次损毁公共设施,就符合立案条件。 第四种情形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比如,公职人员己在商场等公共场所酒后闹事,导致商场无法正常营业,顾客无法正常购物,引起秩序严重混乱,也会被立案追诉。 需要注意的是,公职人员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可能会面临党纪政务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公职人员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