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保密条例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保密条例是规范公安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相关信息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工作秘密则是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公安民警对于涉及不同密级的信息,需要采取不同程度的保密措施。 在日常工作中,公安民警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在非保密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等。如果违反了保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所以,公安民警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条例,提高保密意识,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