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到期未还款由保证人偿还的保证该如何定性?
我给朋友的借款做了保证,当时约定朋友到期不还钱就由我来偿还。现在朋友真还不上钱了,债主找我要钱。我不太清楚我这种保证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我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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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约定到期未还款由保证人偿还的保证定性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来判断。首先,我们要了解保证的两种基本类型: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通过法律程序,如起诉并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债务到期,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到期未还款由保证人偿还,没有其他附加条件表明需要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意思,这种约定更倾向于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因为在这种约定下,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未还款时,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无需先经过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但是,如果在合同中虽然有到期未还款由保证人偿还的表述,但同时存在类似“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等体现一般保证特征的表述,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一般保证。总之,判断这种保证的定性,关键在于保证合同中的具体条款约定,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的构成要件。在实际处理相关问题时,当事人应当仔细审查 保证合同的内容,并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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