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到期未还款由保证人偿还的保证该如何定性?
在探讨约定到期未还款由保证人偿还的保证应如何定性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保证的相关概念。保证,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通过法律程序,如起诉、强制执行等手段后,确认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债务到期,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对于约定到期未还款由保证人偿还的情况,关键在于合同的具体表述以及是否有其他特殊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使用了“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表述,通常会被认定为一般保证;而如果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表述为“债务人到期不还款,保证人立即承担还款责任”等类似内容,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在判断这种保证的性质时,要综合合同的具体条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这对于明确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和债权人的权利主张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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