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聘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是一家公司负责人,最近招聘了一名员工,后来才知道他和上一家单位的劳动合同还没解除。现在上家单位找上门来,说我们要担责。我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我们公司到底要承担啥样的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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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聘用了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时,需要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下面将从民事赔偿责任和可能涉及的行政责任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是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连带赔偿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当原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被新单位聘用而遭受了经济损失,比如因劳动者突然离职导致的生产停滞、业务损失等,原用人单位既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新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新用人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劳动者进行追偿。 举个例子,如果一家科技公司A的核心技术人员小李,在未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另一家科技公司B聘用。A公司因为小李的突然离职,导致一个重要项目延期,损失了100万元。那么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和小李共同赔偿这100万元,B公司不能以小李的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在B公司赔偿后,它可以根据与小李的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向小李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款。 其次是可能涉及的行政责任。虽然《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不过,这种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处罚相对较为少见,主要还是以民事赔偿责任为主。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其是否已经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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