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想了解下劳动能力鉴定这方面的事。不知道法律上对劳动能力鉴定都有啥规定,比如鉴定的流程、需要什么材料、鉴定机构是怎么确定的,这些我都不太清楚,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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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在工伤处理等劳动事务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为你详细介绍法律对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首先是鉴定的申请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本人以及其近亲属都有权利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其次是鉴定的流程。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收到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再次是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此外,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最后是鉴定所需的材料。一般来说,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是一个严谨且规范的过程,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障了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以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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