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明数量和价格的报价单,若价格和数量由对方确定,算要约吗?
我收到一份报价单,上面有价格和数量,但对方说具体价格和数量可以由我这边来确定。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这份报价单能不能算作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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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载明数量和价格的报价单,在价格和数量由对方确定时是否构成要约,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要约。 要约在法律上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具体到这份报价单的情况。通常来说,要约的内容需要具体确定,也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明确。数量和价格一般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主要条款。当报价单上载明的价格和数量要由对方来确定时,这意味着报价单本身的内容并不具备合同主要条款的确定性。因为最终的价格和数量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合同成立需要明确这些核心要素。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进一步分析,如果按照《民法典》的要求,一个有效的要约需要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这份报价单由于价格和数量不确定,无法满足“内容具体确定”这一关键条件。所以,一般情况下,这样的报价单不能认定为要约,而更可能被视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常见的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愿,本身并不直接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 综上所述,载明数量和价格但价格和数量由对方确定的报价单,通常不能认定为要约,而更倾向于被认定为要约邀请。不过具体的法律认定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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