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在哪些情形下会判得比较轻?


强奸罪判得轻的情形通常涉及以下几类: **特殊主体相关情形**: - **未成年人犯罪**:依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强奸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心智和认知能力上尚未完全成熟,对自身行为的后果可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所以法律给予一定的从轻考量。例如,16岁的甲实施了强奸行为,在量刑时就会考虑其未成年这一因素而从轻或减轻处罚。 - **特定生理缺陷人员犯罪**:《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考虑到这类人群在感知、认知和表达等方面存在一定障碍,可能影响其对行为的判断和控制,比如又聋又哑的乙实施强奸行为,就可能因自身生理缺陷在量刑时得到从轻处理。 - **精神病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例如,丙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在其病情未完全发作,仍有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时实施了强奸行为,就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 **老年人犯罪**:《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78岁的丁实施了强奸行为,在量刑时可能会因年龄因素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形态相关情形**: - **犯罪预备**:《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例如,戊为实施强奸行为准备了工具、寻找作案地点,但尚未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就被发现,此时戊作为预备犯,在量刑时会比既遂犯轻。 - **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比如己在实施强奸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行为,且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等损害后果,那么己应当免除处罚;若造成了一定损害,如给被害人造成了轻微擦伤等,则应当减轻处罚。 - **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例如,庚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因被害人的强烈反抗未能得逞,这种情况下庚作为未遂犯,在量刑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后表现相关情形**: - **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例如,辛实施强奸行为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就可能因自首而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 **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比如,壬实施强奸行为后,揭发了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就可能因立功表现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