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的徇私该如何认定?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徇私枉法中的‘徇私’是怎么认定的。我听说在一些案件里,对于是否存在‘徇私’情况争议很大,我不太清楚判断‘徇私’有没有明确的标准和方法,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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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而其中‘徇私’的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 ‘徇私’主要包括徇私情和徇私利两种情形。徇私情通常指司法工作人员基于亲情、友情、恋情等私人感情因素,做出违背职责的行为。比如,法官因为和被告是多年的朋友,在审判时故意偏袒被告,使其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而徇私利则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经济利益、职务晋升等好处。例如,检察官收受了犯罪嫌疑人的贿赂,从而对其犯罪行为不进行追诉。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徇私’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要看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否存在为了个人私利或者私情而违背法律规定的故意。其次,要考察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比如是否有违反法定程序、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等行为。这些行为如果与个人的私利或者私情相关联,就可以作为认定‘徇私’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准确认定‘徇私’对于判定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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