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具体指的是哪些罪?


徇私枉法罪并不是指哪些具体的其他罪名,它本身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有其特定的内涵和构成要件。 具体来说,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来看: -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意见,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例如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院的检察人员、法院的审判人员等。 - **主观方面**: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枉法裁判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司法职权的不可亵渎性,也就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 **客观方面**:客观上表现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比如,对无罪之人进行追诉、对有罪之人故意包庇、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等。 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要注意徇私枉法罪与一些其他罪名的区别,比如包庇罪。二者主要存在以下不同:一是主体不同,徇私枉法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包庇罪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二是犯罪手段不同,徇私枉法罪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包庇罪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三是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徇私枉法罪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包庇罪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行为人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