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具体需要满足哪些要素呢?
在一些民事、行政审判案例中,出现了一些令人疑惑的裁判结果,怀疑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况。想详细了解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到底在主体、主观、客体以及客观方面具体有哪些构成要素,以便能更好地理解和判断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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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要素**:此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具体而言,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这些人员在相关审判活动中才有机会作出裁判行为,若其行为不当,可能构成该罪。 **主观要素**: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审判人员明知自己的裁判行为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却仍然故意为之。这种故意体现了其对法律的漠视和对公正审判原则的违背。 **客体要素**: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审判机关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的裁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而枉法裁判行为破坏了这种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客观要素**: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违背事实,是指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歪曲或错误认定;违背法律,则是指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判。同时,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比如因枉法裁判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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