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顺利退房?


在购房过程中,退房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购房者和开发商双方的利益。一般来说,购房者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顺利退房: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并且在购房者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这里的合理期限通常在购房合同中会有约定,若没有约定,一般为三个月。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到影响购房者正常居住,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如果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比如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比如购房者因为银行政策变化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办理贷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总之,购房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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