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具体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一些制售伪劣商品的情况,相关人员却未被追究责任,想了解下对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到底在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分别需要满足什么样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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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犯罪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客体要件**: 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危害国计民生,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追究职责,就会破坏这一监督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且情节严重。这里的徇私舞弊通常是为了私情私利,在公务追究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应为而不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行为方式多样,像该调查不调查、该查封扣押不行动、该处罚不处罚等。并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比如多次不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多个涉罪主体不予追究、不追究性质严重的主体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等。 **主体要件**: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这些特定身份的人员,才可能构成此罪。 **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而故意不履行追究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该罪的具体情形和量刑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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