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由哪些要素构成?
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比较感兴趣。想弄清楚到底是哪些因素构成了这个罪名,是从主体、主观方面,还是其他角度来判断呢?希望能有详细的解释帮助我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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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首先是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行政执法人员。简单来说,行政执法人员就是那些在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里从事公务的人员,像公安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等都属于此类。这意味着只有这些特定的人员才可能构成这个犯罪主体。 其次是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就是说行政执法人员明明知道自己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这种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但还是因为私利等原因,故意不移交。 然后是客体要件。它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这是因为这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打乱了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的执法秩序,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继续违法犯罪活动;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移交等情况,都属于情节严重的表现。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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