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的时候,对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太明白。想知道到底具备哪些条件才会构成这个罪,是从主体、客体这些方面怎么去界定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下相关内容。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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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从几个方面来详细说一下它的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是客体要件,私分罚没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严重侵犯了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比如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没收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犯罪工具等罚没财物,本应折价上缴国家财政,如果被私分,就侵犯了这一客体。


接着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私分的标的,可以是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款项,也可以是罚没物品;私分的方式,既可以按人头均分,也可以依职位、职称等有所侧重;私分的次数,既可以一次性集体私分,也可以持续性集体私分。例如海关对罚没的摄像机,采取随罚随分的方式持续性地私分给职工,就符合这一客观行为。


再来说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本身大多是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但其派出机构往往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只要符合刑法上“单位”的条件,且属于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就能成为本罪犯罪主体,像公安派出所、各级林业管理部门的派出管理机构等。


最后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上述单位明明知道罚没财物应依照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还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相关规定处罚。即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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