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追诉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我想了解下,对于徇私枉法这种犯罪行为,它的追诉时效到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时间界定规则,是从犯罪行为发生时,还是犯罪结果出现时,又或者是其他时间点呢?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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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关于徇私枉法追诉时效从何时计算,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来确定。该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于徇私枉法罪,如果该犯罪行为是一次性完成的,那么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指的是犯罪行为完成的日期。比如,司法工作人员完成了对无罪之人的错误追诉行为,或者完成了对有罪之人的包庇行为等,从这些行为完成之时起开始计算追诉时效。 然而,如果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那么追诉时效就要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继续状态则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不间断的持续状态。例如,司法工作人员持续地对某个案件进行枉法处理,不断地实施徇私枉法行为,那么追诉时效就从其最后一次实施该行为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总之,徇私枉法追诉时效的起始时间要根据具体案件中犯罪行为的状态来准确判断,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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