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继续犯追诉期限是如何起算的?

我遇到一个事儿,好像涉及继续犯。不太明白这个继续犯追诉期限到底咋算。比如一个犯罪行为一直在持续,那从啥时候开始算追诉期限呢?是从行为开始,还是结束,还是其他时间?我就想搞清楚这个起算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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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继续犯,通俗来讲,就是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比如非法拘禁罪,从把人关起来限制其自由那一刻开始,到解除拘禁状态为止,这整个期间犯罪行为都在持续。 关于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起算,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对于继续犯,追诉期限不是从犯罪行为开始的时候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结束的时候开始算。 举个例子,张三非法拘禁李四,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把李四关在一个房间里,一直到2020年6月1日才放李四出来。那么对于张三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期限,就从2020年6月1日开始计算。 这样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如果从犯罪行为开始时就计算追诉期限,可能会出现犯罪行为还在持续,但追诉期限已经过了的不合理情况,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能够更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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