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该如何计算?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单位犯罪的事务,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计算不太清楚。想了解在不同情况下,像犯罪行为持续进行、中间又有新犯罪发生等,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到底要怎么去计算 ,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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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计算涉及多方面规定。首先,追诉期限一般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通常指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既遂之日。对于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日。 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这就是说,在犯罪行为持续的过程中,时效不会开始计算,直到这种持续状态结束。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在追诉期限以内单位又犯罪,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关于具体的时效期限,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另外,追诉期限到审判之日截止,只要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就可以追诉。不过也存在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比如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同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 相关概念: 犯罪之日:指犯罪成立之日,因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不同,认定标准也有差异,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实施行为之日为犯罪成立之日;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为犯罪成立之日。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针对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而言,这种持续状态结束的时间点。 追诉时效延长: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情形,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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