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开始时间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规定。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简单来说,就是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的那一天。例如,张三在2020年1月1日实施了盗窃行为,成功偷走财物后,盗窃行为完成,那么追诉时效就从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这是最常见的起算方式。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连续状态,就是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以一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比如,李四在一个月内,连续三次入室盗窃不同住户,这就是连续状态,追诉时效从最后一次盗窃行为完成时开始计算。而犯罪行为继续状态,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像非法拘禁他人,从拘禁开始到结束这段时间就是继续状态,追诉时效从非法拘禁行为结束时起算。 另外,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一旦进入了司法机关的正规程序,犯罪嫌疑人如果试图逃避,无论过多长时间都能追究其责任。 还有时效中断的情况,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不管前罪和后罪是什么犯罪,也不论重罪还是轻罪,前后两罪是否同一罪名,只要再犯新罪,前罪的追诉时效就中断,重新从犯后罪之日开始计算。 相关概念: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非有特别规定,一般不再追究。 时效中断: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法律规定的事由消失后,追诉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