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和受贿罪为何从一罪论处?
我听说在法律里,徇私枉法和受贿罪好像是按一罪来处理的,我不太明白这是为什么。我就想知道,为啥不是分别定罪然后数罪并罚呢?这里面是有啥法律上的考量不?我想了解清楚背后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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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受贿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等),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所谓的从一罪论处。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首先,这两种行为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在很多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往往是为了实施徇私枉法行为,两者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和牵连性。如果对这种具有牵连关系的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可能会导致重复评价,违背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存在牵连关系的徇私枉法和受贿行为按一罪论处,更能准确地体现犯罪行为的整体危害性和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其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按一罪论处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如果对这两种行为分别定罪并数罪并罚,会使司法程序变得更加复杂,增加司法成本。而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能够保证对犯罪行为给予足够的制裁,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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