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中放任型枉法是怎样的?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看到了徇私枉法罪里有放任型枉法这种情况,但不太明白。我想知道放任型枉法具体指什么,它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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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中的放任型枉法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我们先来解释一下徇私枉法罪,它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而放任型枉法,这里的“放任”体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一种虽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听之任之的态度。也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虽然没有直接积极地去实施枉法行为,但对于可能出现的枉法结果,采取了一种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任由其发生。例如,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明明发现了一些关键证据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但却故意不去收集、调查,或者对一些违法的侦查行为视而不见,最终导致了案件处理的不公正,这就可能构成放任型枉法。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放任型枉法,如果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同样会依据该条文进行定罪处罚。具体的量刑会根据枉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判断是否构成放任型枉法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一是看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职责上的义务去阻止枉法结果的发生,如果其有义务却不履行,就可能构成放任。二是要判断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的不作为可能会导致枉法结果的出现。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认定为放任型枉法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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