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成年成立,对方已承认,被害方不愿说,判刑会有影响吗?
最近遇到一个案子,强奸未成年的犯罪事实已成立,犯罪方也承认了,但被害方因为各种原因不愿说话。现在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被害方的态度会不会对犯罪方的判刑产生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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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奸未成年案件中,当犯罪事实成立且犯罪方已承认,即便被害方不愿说话,通常对刑事判刑的影响不大。 首先,强奸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是国家公诉案件。这意味着它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并非由被害人的意志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被害人表示不追究或者不愿配合,检察机关也会代表国家依法提起公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见,对强奸罪的量刑主要依据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情节等因素。 不过,如果被害人能够出具谅解书,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适当考虑减轻被告人的刑期。谅解书体现了被害人对犯罪人的一定程度的谅解,法院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时,可能会认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有所降低,从而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人可以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只是在具体量刑时可能会有一定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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