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公房使用权未经同住人同意是否有效?
我最近遇到个麻烦事,我住的是公房,和几个家人一起住。最近我发现房子的使用权好像被人转出去了,后来才知道是承租人没跟我们这些同住人说就办了。我就想弄清楚,这种没经过我们同意的转让,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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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转让公房使用权未经同住人同意是无效的。首先来了解一下公房,它是公有住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的产物,个人通常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来看,按照相关要求,同户居住的其他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等特殊情况人员)如果对转让持有异议,那么是禁止转让的。也就是说,如果同住人不同意转让公房使用权,这种转让行为不符合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经同住人同意的转让,很难满足这些法定程序要求,所以一般会被认定无效。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原同住人已搬离公房,受让人也实际入住了,这种情况可认为同住人以搬离行为对公房承租权转让进行了认可,转让有效。但如果同住人有证据证明其搬离是基于原承租人的欺诈等手段,那他可以向原承租人要求赔偿 。如果受让人尚未实际入住公房,同住人有证据证明承租人没有经过其同意而进行了转让,那这种转让就是无效的,受让人的损失可向承租人(即转让人)主张。 相关概念: 公房:即公有住房,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个人一般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 同住人:指在公房内共同居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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