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是否免征增值税?
我所在的公司是集团内的企业,最近和集团内的关联企业有借款往来,涉及到借款利息。我不太清楚在这种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规定,想知道是不是可以免征增值税,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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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在一定条件下是免征增值税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集团内关联企业。集团内关联企业一般是指在一个企业集团中,各个企业之间存在着控股、参股等关联关系,它们在经营、财务等方面相互关联。而借款利息,简单来说就是借款方使用贷款方资金而支付给贷款方的报酬。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后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6号)又将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这意味着,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如果是无偿借贷资金,那么利息部分就可以免征增值税。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是无偿借贷行为才符合免征条件。如果是有偿借贷,也就是借款方需要支付利息给贷款方,那么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但具体的税务处理可能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最好根据自身情况,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者专业税务顾问,以确保准确遵守相关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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