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售后公房产权人可以将安置房分配给非同住人吗?
我家的售后公房面临拆迁,得到了安置房。现在产权人想把安置房分配给非同住人,我不太清楚这样做是否合法。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这种分配行为可能会带来哪些影响。
展开


拆迁时售后公房产权人一般不可以随意将安置房分配给非同住人,原因主要如下: 首先,售后公房是指原本为公有住房,权利人按照政策价(非市场价)取得房屋产权的房屋。从理论上讲,售后公房就是产权房,产权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售后公房的产权人购买产权时须经同住人同意才能按政策价格购买房屋产权,购买产权后原同住人仍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其次,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其中“被征收人”在该细则第五十一条中被定义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产权人),“房屋使用人”被定义为“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共同居住人”被定义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由此可见,售后公房拆迁时,产权人对同住人仍具有安置义务,不能随意将安置房分配给非同住人。 此外,对于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房屋,不得随意对外出售给非本村村民。《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了一些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权属有争议的等。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规定,保障同住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拆迁时售后公房产权人应优先保障同住人的安置权益,不能擅自将安置房分配给非同住人,否则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