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是否可以更改产权人?


拆迁房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更改产权人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具体分析如下: ### 不同阶段的变更情况 - **拆迁公告发布前**:如果房屋还未进入正式拆迁程序,即土地预征收公告还未发布,一般是可以正常进行产权变更的。常见的变更原因如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但需要按照正常的房屋产权变更流程办理,例如进行房产交易时,买卖双方需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然后携带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房产证等)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对房屋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审核,审核通过后会颁发新的房产证给新的产权人。 - **拆迁公告发布后至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前**:一旦发布土地预征收公告,通常会冻结拆迁区域内的人员户口以及房屋产权变更等手续,以防止有人为了获取更多拆迁利益而恶意进行产权变更等行为,增加拆迁成本。但如果有合法的变更理由,如因继承、离婚等原因需要变更产权人,并且有合法的变更手续(如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变更协议等),同时还需要获得拆迁方的同意,并且不影响拆迁进度和补偿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还是有可能进行产权变更的。 -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如果拆迁补偿协议已经签订,原则上一般不允许再更改产权人。因为拆迁补偿协议是基于特定的产权人签订的,涉及到拆迁补偿的具体权益和义务。如果随意更改产权人,可能会导致拆迁补偿的混乱和不公平。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例如原产权人去世,其继承人需要继承该房产权益,或者原产权人因某些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需要经过拆迁方和相关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例如办理继承公证等手续后,再向拆迁方和相关部门申请变更产权人,并重新签订或修改拆迁补偿协议。 ###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总之,拆迁房能否更改产权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拆迁主管部门或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了解具体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并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