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是否可以更改户主?买卖是否合法?
拆迁房在满足一定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更改户主的,其买卖在符合相关规定时也是合法的。
首先来看更改户主的情况。房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人,户主是指家庭户口簿上的负责人。在房屋拆迁之前,不能随意变更房屋产权(房主),因为一旦发布土地预征收公告,就会冻结拆迁区域内的人员户口,以防止恶意加塞,增加拆迁成本。如果想要在拆迁协议签订前变更房屋产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有合法的变更理由,如赠与、继承、离婚等;二是有合法的变更手续,如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变更协议等;三是有拆迁方的同意,并且不影响拆迁进度和补偿标准。变更房主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变更户主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变更房主需要经过开发商同意并去房管局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拆迁协议、赠与协议等。变更户主需要去派出所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变更房主的流程一般包括申报、调查、审核公告、注册登记颁发新房产证等步骤。申报时,房屋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并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件;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对房屋的权属等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后会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为20天;公告期满无人异议,就会注册登记并颁发新房产证。
再看拆迁房买卖的合法性问题。所谓的拆迁安置房是指由政府主导实施的,涉及城 市道路及其他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过程中,为妥善安排被迫迁离原住址的居民而建造的住宅房屋。当此类房屋达到五年产权期限并成功取得所有权证书之后,进行合法、有效的销售活动将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若签署的拆迁协议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被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不符,此协议将被视为无效,这种情况下可以更改户主。另外,在签拆迁房合同过程中如果存在超越代理权限、采用欺诈或胁迫手段、签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该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允许户主进行更改。同时,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以后通常会冻结拆迁区域内的户口变动防止恶意加塞,因此在特定时期内可能无法更改户主。如果原户主去世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变更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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