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共同居住人该如何认定?
拆迁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户籍登记情况**:通常要求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不要求户口在此。例如,具有本地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在本地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地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同样视为同住人。
**实际居住时长**:一般需要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属于“空挂户口”的情况,通常不能认定为同住人。在审判中,主要审查征收时是否实际居住生活,如果是曾经居住,而征收时未实际居住,便需要结合房屋来源、搬离原因、他处住房情况、有无约定等方面综合考量认定。比如因婚姻问题,父母矛盾较大,孩子系因父母离婚才随母亲另居他处,本身是房屋的原始受配人,且户籍仍留在被征收房屋,父女间的血缘亲属关系不变,相关权益也不应受父母矛盾影响,这种情况可被认定为特殊情况未实际居住。
**住房情况**:需要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这里的“他处住房”,主要针对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例如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等,不包含自购商品房。“居住困难”的情况,一般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但房屋拆迁时当事人还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则不能认定具有同住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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