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引起人民法院再审的申诉理由包括哪些?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当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时,可通过申诉申请再审。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能够引起人民法院再审的申诉理由。 首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里所说的新证据,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些新证据可能是之前未被发现或者未被收集到的,一旦出现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就可以成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该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其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也可以申请再审。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如果在审理过程中,这些基本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那么判决、裁定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伪造证据严重干扰了司法审判的正常秩序,导致判决、裁定结果可能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项规定,若出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另外,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也是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再审此类案件。 最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也能申请再审。审判组织的合法组成以及审判人员的公正参与是保证审判公正的重要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七项对此有明确规定。 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理由外,还有其他一些情形也能引起再审,如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都有详细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以支持自己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