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理由有哪些?


诉讼离婚,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一方到法院去起诉,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在我国,法律对诉讼离婚的理由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下面我们对这些情形进行详细解释。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些恶习不仅会严重影响家庭的经济状况,还会对家庭关系造成极大的破坏。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强调的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并且分居时间要满两年。 除了上述法定情形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一个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比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另外,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总之,诉讼离婚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法律规定的这些情形就是判断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