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的事由有哪些?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次审理的程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申请再审的事由。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里所说的新证据,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是之前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比如,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审结束后发现了对方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的新证据,这就可能足以推翻原判决。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如果这些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原判决、裁定就可能存在问题。例如,在侵权纠纷中,认定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事实没有充分证据,就符合这一事由。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如果发现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然可以申请再审。比如,一方当事人为了胜诉伪造了合同或者证人证言等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的过程。如果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就被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由于自身能力限制无法获取某些关键证据,请求法院帮忙调查,但法院没有进行调查收集,这也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律适用错误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例如,在处理某一类型的案件时,错误地适用了不相关的法律条文。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组织的组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而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也会让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如果没有这样做,程序上就存在问题。而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未能参加诉讼,也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全面查清。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辩论权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那么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传票传唤是法院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法定方式,如果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就作出缺席判决,这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的判决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如果遗漏了当事人的部分请求或者超出了请求范围进行判决,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如果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那么原判决、裁定的基础就发生了变化,也可以申请再审。 此外,对于调解书,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总之,申请再审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并且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