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法律关系下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在法律领域中,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而特殊法律关系则是指基于特定的身份、职业、合同等因素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比如医患关系、雇主与雇员关系等。 要认定特殊法律关系下的一般侵权行为,通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是行为的违法性。这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医生如果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给患者造成损害,其行为就具有违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行为往往就表现为违法性的医疗行为。 其次是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比如在雇主与雇员关系中,如果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雇主的不当指示而遭受身体伤害,这种身体伤害就是损害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损害就是侵权行为认定的重要依据。 再者是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只有当损害事实是由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时,行为人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消费者使用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而受到伤害,产品的质量问题(违法行为)与消费者的伤害(损害事实)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就强调了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后是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在特殊法律关系中,对于过错的认定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比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等特殊侵权领域,可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虽然没有明确强调过错,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者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有着特殊的规则。 总之,特殊法律关系下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从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等多个方面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