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协助调取证据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司法过程中,证据的调取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而有时需要相关人员协助调取证据。那么拒绝协助调取证据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协助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还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个人而言,如果是在民事诉讼中,若被要求协助调取证据却拒绝,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如果该证据对案件的审理有重要影响,且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虽然法律没有像对单位那样明确规定直接的处罚措施,但可能会影响法院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个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故意拒绝协助调取关键证据,其行为可能会被视为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法院可能会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 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如果拒绝作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对拒绝作证的证人,可以依法强制其到案作证。 综上所述,拒绝协助调取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这不仅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公民和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