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艺人经纪协议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对艺人经纪协议并没有专门的、直接的详细规定,不过可以依据民法典中的一些通用原则和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艺人经纪协议相关问题。 首先,艺人经纪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艺人经纪协议通常会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合同订立角度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在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协议过程中,一方发出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另一方同意要约内容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 关于合同履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意味着艺人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演艺活动、宣传等义务,经纪公司要按照约定提供资源、安排工作、支付报酬等。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比如,经纪公司未按约定为艺人安排演出,艺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艺人未经经纪公司同意私自接活,经纪公司也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此外,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也贯穿于艺人经纪协议的始终。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