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中的故意伤害是怎样规定的?
我跟人起了冲突,不小心动手弄伤了对方,现在派出所说是治安案件里的故意伤害。我不太懂这方面,想知道治安案件中的故意伤害到底是怎么回事,会有啥后果,依据的法律是啥,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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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治安案件中的故意伤害是一个较为常见的概念。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在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情况下,一方故意对另一方的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要构成治安案件中的故意伤害,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伤害行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甲和乙发生口角后,甲故意挥拳打了乙,这就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其次,伤害的程度通常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伤害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一般来说,治安案件中的故意伤害造成的多是轻微伤。 对于治安案件中的故意伤害行为,处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如果发生了治安案件中的故意伤害事件,受害者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这些赔偿责任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总之,治安案件中的故意伤害虽然可能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但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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